
关于跳跃草坪公园兔子雕塑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结合该院认定的事实,兔子上身直立蹲坐以及右侧头时耳朵前后分布的姿态属于兔子的客观形态之一,且已有在先表达存在,对该部分剔除后观察郑宝成作品中的兔子体态丰肤、身体圆润、眼睛半闭呈线状、整体为铜绿色、四肢和耳朵轮廓呈金色。
郑宝成在不锈钢跳跃玩耍兔子雕塑胖瘦、五官特征、色彩搭配等方面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可以认定十二生肖之一兔构成美术作品,郑宝成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跳跃玩耍公园兔子雕塑在本案提供的证据,涉案作品是以兔子形象为创作主题的美术作品,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首先应将公有领域的兔子形象予以排除,例如兔子应具备的五官、四肢等表达元素,进一步包括兔子上身直立蹲坐时前肢竖立而后肢弯曲且从正面看两后肢更为肥硕,兔子侧头时从正面看耳朵呈前后分布的状态,这些均不属于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